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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划共计 2,175 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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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态环境部将出台4项促进新质生产力政策文件 2024-06-28

北京6月27日电生态环境部将出台《加快推动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方案(2024—2027)》《规范废弃设备及消费品回收利用处理环境监管工作方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生态环境部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实施方案》等4项生态环境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1+N”政策体系相关文件。 《加快推动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方案(2024—2027)》计划今明两年,分别修订18项和23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废弃设备及消费品回收利用处理环境监管工作方案》对完善政策标准、强化环境监管、规范废弃设备及消费品回收利用处理工作作出部署。《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针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方案制定、实施应用、调整更新、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监督管理等6个重点环节,提出具体管理要求,全面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生态环境部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责任分工,全面推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落地应用。 查看详细>>

来源:中国能源网china5e 点击量:5

2 湖南: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发建设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 2024-06-28

国际能源网获悉,6月27日,湖南省发改委公开对湖南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打造清洁能源枢纽基地建设具有衡阳特色新型电力系统的建议》的答复。 文件表示,电源方面,衡阳电力供应清洁度高,清洁能源装机占比超过60%;储能方面,衡阳地区除电化学储能外,还规划有盐穴储能,储能资源较丰富,发展潜力巨大。 对于分布式光伏,湖南发改委指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发建设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持续有效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目前,正会同省电力公司分析测算全省分布式光伏可开发容量。下一步,将按季度公布各县(市、区)可开发容量,研究分布式光伏配置储能政策,引导分布式光伏科学有序发展。 详情如下: 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0752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打造清洁能源枢纽基地建设具有衡阳特色新型电力系统的建议》的答复: 衡阳是省域副中心城市,2023年全社会最大电力负荷390万千瓦,全社会用电量196.3亿千瓦时,是全省第二大电力负荷中心。新型电力系统是实现“双碳”战略目标的关键载体和构建新型能源体系的重要支撑。您提出“打造清洁能源枢纽基地建设具有衡阳特色新型电力系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的重要实践,对我省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具有重大意义。 1、关于加强清洁能源枢纽基地顶层规划。去年12月,我省出台《湖南省新型电力系统发展规划纲要》,提出按照“加速转型、总体形成、巩固完善”的发展路径,高水平推进“一枢纽五领先”建设,即将湖南打造成为承西启东、连南接北的区域电力交换枢纽,实现清洁电力高质量发展水平领先、内陆匮能型省份电力安全保障能力领先、电力资源分类分级聚合互动创新领先、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应用领先、新型电力系统深化创新改革领先,加快构建具有湖南特色的新型电力系统。衡阳在源网荷储等方面具有诸多优势,是湖南新型电力系统区域电力交换枢纽打造行动中的重要部分。电源方面,衡阳电力供应清洁度高,清洁能源装机占比超过60%;电网方面,“宁湘直流”工程投产后,湘南地区超高压“日字型”环网基本成型,拥有较强的电力疏散能力;负荷方面,作为省内第二大电力负荷中心,拥有良好的电力负荷基础;储能方面,衡阳地区除电化学储能外,还规划有盐穴储能,储能资源较丰富,发展潜力巨大。下一步,我们将综合考虑衡阳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产业优势,明确衡阳战略定位,在“十五五”能源规划中研究探索具有衡阳特色的新型电力系统发展路径。 2、关于加快争取重大项目规划及落地。近年来,我们高度重视衡阳能源发展,推动船山和雁城2座500千伏变电站、6回500千伏线路等项目建成投产,衡阳已成为省内电力南北交互的重要枢纽。目前,我们正按照全省“十四五”能源规划布局,加快推进“宁电入湘”、衡东气电、湘粤联网等一批重大能源工程。其中,“宁电入湘”工程进展顺利,预计2025年底前建成投产,全省将新增800万千瓦外电调入能力;衡东气电是省内第一个重型燃机发电项目,预计今年底前投产一台机组,明年全容量投产;衡阳盐穴压缩空气储能项目已纳入国家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正在督促项目单位抓紧开工建设;湘粤联网工程已纳入国家“十四五”电力规划储备项目,后续将加强与国家汇报衔接,全力争取湘粤联网工程尽快核准开工。另外,受国家政策调整影响,衡南大王庙、常宁山米冲等两个已纳入国家抽水蓄能中长期规划的项目尚未核准,我们将继续向国家争取调增我省抽水蓄能需求规模。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在建、规划项目推进力度,全力支持衡阳清洁能源枢纽基地建设。 3、关于统筹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立项效率。我们高度重视清洁能源项目土地要素保障工作。一是加强空间规划统筹。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多规合一”,认真做好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优化大型清洁能源基地和新能源发电项目空间布局,为能源项目建设提供空间保障。二是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宁电入湘”及配套、大王庙等抽水蓄能、盐穴储能、衡东燃机等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三是建立协调保障机制。组建重大能源项目用地保障综合服务专班,指导衡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对接能源、林业、生态环境、水利等主管部门,共同研究解决重大清洁能源项目用地保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确保项目顺利落地。下一步,我们将把衡阳区域内重大清洁能源项目及时纳入台账进行调度,适时掌握项目建设用地保障情况,督促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大建设用地审批力度,开辟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做到即报即审、快审快批,推动项目及时落地。 4、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并网的规范管理。2023年,我委先后印发《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23〕708号)、《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规范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23〕858号)等文件,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定义以及建设、接网的流程和标准等,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发建设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持续有效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目前,我们正会同省电力公司分析测算全省分布式光伏可开发容量。下一步,我们将按季度公布各县(市、区)可开发容量,研究分布式光伏配置储能政策,引导分布式光伏科学有序发展。 5、关于打造新型电力系统产业高地。衡阳地区拥有独特的区位和能源电力产业优势,我们高度重视新型电力系统相关产业的发展。《湖南省电工装备(含新能源装备)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做大做强衡阳主要增长极,借助输变电产业基础和国家输变电装备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平台优势,进一步提升输变电核心竞争力,将衡阳打造为全国区域性输变电产业制造中心”。2022年,支持衡阳创建“湖南先进制造业集群(湖南输变电产业集群)”和“输变电现代产业学院”,出台《落实〈支持先进制造业供应链配套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支持电力装备等产业供应链配套发展。2023年,《湖南省新型电力系统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实施新型电力系统创新改革行动,强化核心技术装备攻关。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我省实际,进一步拓展核心技术装备的范围,加强各级柔性电网电力电子装备、新型多元储能装备、智能控制设备和聚合平台装备的研发,支持衡阳打造新型电力系统产业高地。 (2024年5月15日) 查看详细>>

来源: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点击量:3

3 国家能源局:6月30日正式启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 2024-06-27

6月26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启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的公告》,定于2024年6月30日正式启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自2024年7月1日起,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可通过国家能源局门户网站“在线办事”栏目中的“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登陆系统,原登陆账号和密码不变。 原文如下: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文)相关工作要求,切实提升绿证核发效率,推动绿证核发全覆盖,定于2024年6月30日正式启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6月25日至6月30日,原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停用绿证申领功能,期间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可正常登陆查看绿证核发信息。 二、自2024年7月1日起,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可通过国家能源局门户网站“在线办事”栏目中的“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登陆系统,原登陆账号和密码不变。 三、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每月以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基础,对已建档立卡的项目上月电量核发绿证。尚未完成建档立卡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应尽快完成建档立卡,避免影响绿证正常核发。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4年6月24日 查看详细>>

来源:国际能源网 点击量:2

4 河北:力争新增屋顶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装机200万千瓦以上 2024-06-27

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河北省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推进方案》的通知。 《通知》指出工作目标: 2024年,启动一批具有丰富屋顶、闲散空地资源和较好电力消纳能力的开发区,开展分布式新能源建设试点,力争新增屋顶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装机100万千瓦以上,创新示范工程30个左右。 2025年,在第一批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再次启动一批试点,力争新增屋顶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装机200万千瓦以上,创新示范工程60个左右。 2026年,全面推进全省剩余省级以上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建设,力争到2030年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高质量发展模式创新取得积极进展,各类新场景、新应用不断涌现,分布式新能源助推开发区绿色低碳转型成效初步显现。 《通知》要求合理界定开发范围,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原则上在省级以上开发区(不含托管园区)核定范围内已建成的企业屋顶及围墙范围内闲散空地实施;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在省级以上开发区(不含托管园区)核定面积全域内实施。 各开发区要积极探索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开发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模式: 1.整体推进模式。在取得产权方同意后,可采取由开发区管委会主导整体推进模式,整合资源优选投资合作对象,规模化推进。整体推进模式要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在建、已报装项目仍由原开发企业继续主导开发。 2.联合开发模式。支持在开发区内注册法人实体的能源企业参与项目建设,鼓励各类能源开发企业与拥有屋顶、闲散空地和负荷资源的企业主体合作,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发。 3.自主开发模式。拥有屋顶、闲散空地和负荷资源的企业主体自主开发。 在政策支持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按照相关规定布局分散式风电项目,单体规模不超过5万千瓦。同一主体开发的同类型项目可打捆办理项目核准(备案)及开工前各项手续。 配储方面,试点开发区新建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参照2023年保障性并网项目管理要求和建设标准配置或租赁一定比例储能设施,可不受可开放容量限制。配套储能应与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在同一220千伏供电区域内,同步建设、同步并网,并承诺参与调峰,接受电网统一调度。 地方政府在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开发过程中要优化提升地方行政部门服务能力,及时为项目审批、并网提供所需材料;电网公司要结合项目报装容量、负荷和电网情况提供接入方案,支持项目“应并尽并、能并早并”;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提升企业对分布式新能源的认识,提高企业主体积极性;不得向开发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资源出让等费用,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此外,试点开发区建设期为2024-2025年,试点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试点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根据试点建设情况,适时在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广。 原文如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推进方案》的通知 冀发改能源[2024]87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张家口市能源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现将《河北省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20日 河北省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推进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推动新型能源强省深入实施,进一步发挥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在促进工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系统谋划、分步实施、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优质高效”的原则,在充分尊重企业主体意愿的基础上,根据开发区不同应用场景、不同产业用电负荷需求和未来产业项目布局,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开发利用,进一步加快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 2024年,启动一批具有丰富屋顶、闲散空地资源和较好电力消纳能力的开发区,开展分布式新能源建设试点,力争新增屋顶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装机100万千瓦以上,创新示范工程30个左右。 2025年,在第一批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再次启动一批试点,力争新增屋顶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装机200万千瓦以上,创新示范工程60个左右。 2026年,全面推进全省剩余省级以上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建设,力争到2030年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高质量发展模式创新取得积极进展,各类新场景、新应用不断涌现,分布式新能源助推开发区绿色低碳转型成效初步显现。 二、工作任务 (一)合理界定开发范围 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原则上在省级以上开发区(不含托管园区)核定范围内已建成的企业屋顶及围墙范围内闲散空地实施;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在省级以上开发区(不含托管园区)核定面积全域内实施。 (二)积极探索不同开发模式 各开发区要积极探索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开发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模式。 1.整体推进模式。在取得产权方同意后,可采取由开发区管委会主导整体推进模式,整合资源优选投资合作对象,规模化推进。整体推进模式要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在建、已报装项目仍由原开发企业继续主导开发。 2.联合开发模式。支持在开发区内注册法人实体的能源企业参与项目建设,鼓励各类能源开发企业与拥有屋顶、闲散空地和负荷资源的企业主体合作,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发。 3.自主开发模式。拥有屋顶、闲散空地和负荷资源的企业主体自主开发。 (三)创新应用环境 1.绿色用能替代。即开发区内企业利用自有屋顶、闲散空地开发建设分布式新能源,提高终端用能绿色电力比例的项目。 2.推行绿色交通。即开发区或区内企业通过分布式新能源建设,为区内使用新能源的交通设施提供电力服务的项目。 3.开展绿色园区建设。即在不同企业主体组成的同一开发区或同一增量配电区域内,利用区域内屋顶、闲散空地开发建设分布式新能源,满足区域内负荷绿色用能需求的项目。 三、试点支持政策 (一)屋顶分布式光伏不设置规模上限 利用试点开发区内企业固定建筑物屋顶及围墙范围内闲散空地建设的屋顶分布式光伏,不设置单体规模限制。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最新政策执行。 (二)优化分布式新能源管理程序 开发区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按照相关规定布局分散式风电项目,单体规模不超过5万千瓦。同一主体开发的同类型项目可打捆办理项目核准(备案)及开工前各项手续。 (三)优化可开放容量管理 试点开发区新建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参照2023年保障性并网项目管理要求和建设标准配置或租赁一定比例储能设施,可不受可开放容量限制。配套储能应与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在同一220千伏供电区域内,同步建设、同步并网,并承诺参与调峰,接受电网统一调度。 (四)加快配电网数智化改造升级 以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加强统筹规划,强化电网消纳分析和研究,统筹区域负荷水平,适度超前规划变配电布点,加快配电网建设改造和智慧升级,提升配电网承载力和灵活性,切实满足试点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发展需要。 (五)多种方式支持市场消纳 各开发区要积极引导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基于园区或者工厂用能水平和负荷特性选择“全额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全额上网”模式,优先支持全额自发自用和具备可调节能力负荷的项目建设。涉及“自发自用”上网模式的,用电方、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所有权人的同一土地范围内。 鼓励分布式光伏项目装配分时计量设备,在系统高峰时段按高峰电价结算,在低谷时段按低谷电价结算,合理反映分时发电价值。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以独立或聚合的方式参与绿电交易,以市场化方式消纳。 (六)优化服务保障 地方政府在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开发过程中要优化提升地方行政部门服务能力,及时为项目审批、并网提供所需材料;电网公司要结合项目报装容量、负荷和电网情况提供接入方案,支持项目“应并尽并、能并早并”;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提升企业对分布式新能源的认识,提高企业主体积极性;不得向开发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资源出让等费用,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四、推进方式 (一)分级推进 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建、规划、安全、用地等相关部门,结合电网接入条件,指导开发区高质量编制分布式新能源试点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主体等。 市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开发区谋划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做好试点方案初审工作,并督促方案落地实施。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将对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试点方案(试点要求附后)进行评估审核,结合电网公司意见,确定年度建设规模,及时公布试点建设方案,并定期开展评估,指导市县做好试点经验总结。 (二)试点先行 试点开发区建设期为2024-2025年,试点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试点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根据试点建设情况,适时在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广。 (三)强化安全和质量监管 各开发企业负责电站建设和运营,要严格落实开发区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安全主体责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省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要充分考虑房屋质量安全、风机避让距离、寿命期限等因素,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设计、建设、验收及运营,同步安装电网远程调控装置,承诺全量全时段参与调峰弃限,服从电网统一调度,涉网性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要依法加强电站建设运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杜绝设备质量、工程质量、施工及后期运维安全问题发生,保障项目质量可控、安全运营。各市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指导项目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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