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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服务: 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编译者: 郭楷模 编译时间: 2024-6-24 点击量: 62

国际能源网/风电头条(微信号:wind-2005s)获悉,6月18日,江苏省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和风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通知》指出,系统谋划光伏和风电项目。各县区(市各功能区)要根据风电和光伏建设空间、负荷水平和电网承载力等资源条件,制定本地区光伏和风电开发利用规划(或实施方案),规划要与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充分衔接,科学确定风电和光伏项目的布局、规模、进度,与充电、储能等基础设施协调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需上报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审核完善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未列入规划(或实施方案)的光伏和风电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各地当前拟建项目在纳入相应规划(或实施方案)后方可开工建设。

稳妥有序发展陆上风电项目。按照省能源局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存量风电项目升级改造,提高风电场资源利用效率和发电水平。各地要严格执行《关于规范陆上风电建设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3〕1222号)要求,督促项目单位依法依规办理用地、环评、水土保持等手续,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不得实施。拟规划建设的风电项目可先行纳入相应规划,根据省最新陆上风电政策,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切实提高光伏和风电项目建设质量。光伏和风电项目所有升压变和站用变能效均应达到二级能效水平。光伏和风电项目设计、施工、调试和监理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相关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加强对风电项目规划建设安全管理,尤其是风机吊装等高风险施工环节管理,确保不发生杆塔倒塌、叶片断裂等事故。

此外,各地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规划引领,加强对列入规划实施项目的跟踪服务,强化用地、环保、电网接入等要素保障,严格规范项目审批流程,不得强制要求产业配套、外资落地等不当市场干预行为。

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和风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市各功能区)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利、住建、行政审批部门,各县区供电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光伏和风电项目建设管理,促进新能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针对部分项目建设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新形势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宿迁实际,现将光伏和风电项目规范化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谋划光伏和风电项目。各县区(市各功能区)要根据风电和光伏建设空间、负荷水平和电网承载力等资源条件,制定本地区光伏和风电开发利用规划(或实施方案),规划要与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充分衔接,科学确定风电和光伏项目的布局、规模、进度,与充电、储能等基础设施协调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需上报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审核完善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未列入规划(或实施方案)的光伏和风电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各地当前拟建项目在纳入相应规划(或实施方案)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科学布局地面光伏项目。严格落实“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确保符合各级用地、河湖管理、生态环保等有关政策文件和规划要求,不得以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名义占用耕地,不得出现“与粮争地”的现象。各地要按照规划要求加强集中式光伏项目选址论证,认真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发展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合理安排光伏发电项目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

三、稳妥有序发展陆上风电项目。按照省能源局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存量风电项目升级改造,提高风电场资源利用效率和发电水平。各地要严格执行《关于规范陆上风电建设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3〕1222号)要求,督促项目单位依法依规办理用地、环评、水土保持等手续,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不得实施。拟规划建设的风电项目可先行纳入相应规划,根据省最新陆上风电政策,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合法合规建设户用光伏项目。户用光伏项目应依托合法的建筑物及设施,不得在违建建筑物或设施上建设。户用光伏应利用自有产权住宅或宅基地内的建筑物以及附属物建设,不应直接在地面和超出宅基地范围建设。对于已认定违建的在途户用光伏项目不予并网。违建建筑设施上的户用光伏项目在拆迁时不得计入赔偿补偿范围。户用光伏项目要符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户用光伏建设运行百问百答》(2022年版)《户用光伏建设运行指南》(2022年版)等要求,不得超高超范围建设,不得影响村容村貌。

五、严格规范户用光伏前期手续。户用光伏备案时需提供居民有效身份证明、产权证或乡镇(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产权证明原件、建筑物荷载报告(或安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供电公司根据并网相关管理规定要求收取相应申报资料。开发企业通过租赁他人屋顶或出租光伏发电设施等方式,以营利为目的的光伏项目,按照工商业光伏项目管理,实行属地备案。为防止因地区消纳能力不足而导致项目无法接入,户用光伏项目在取得供电公司出具的接入系统方案前,严禁提前开工建设,一经发现,取消项目接入申请不予并网,投资风险由项目投资主体自行承担。

六、切实提高光伏和风电项目建设质量。项目投资主体要严格按照审批内容开展建设。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开发,认真落实建筑载荷、抗风能力、防水工艺、规范施工、设备选型等相关要求,采购使用的光伏组件、逆变器、支架、电缆等设备应符合最新技术标准。光伏和风电项目所有升压变和站用变能效均应达到二级能效水平。光伏方阵连接、支撑系统应牢固,方位角、倾角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连接应可靠。光伏和风电项目设计、施工、调试和监理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相关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加强对风电项目规划建设安全管理,尤其是风机吊装等高风险施工环节管理,确保不发生杆塔倒塌、叶片断裂等事故。

七、着力提升并网接入服务。供电公司要定期组织开展电网承载力评估,测算辖区内电网变电站、线路、台区可接入容量,向市县两级发改部门报备,引导各类主体合理开展光伏和风电投资建设。结合新能源项目发展需要,要及时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要加强“一站式”并网服务,明确办理并网手续的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不断提升并网服务质效。在电网可接入容量范围内,为符合技术条件的项目做好接网服务,并依据有关技术规范落实接网要求,严禁超容量接入。

八、积极促进消纳能力提升。坚持源网荷储一体化理念,鼓励通过配置储能等手段提高调峰能力,在电网消纳紧张的区域,鼓励通过配建(租用)储能、集中汇流等措施提高电网承载力,解决出力与负荷时序不匹配问题。供电公司要强化精准投资,对于承载能力较弱的电网,结合规划适时开展升级改造,差异化确定电网建设改造标准。鼓励“分布式光伏+蓄热式电锅炉”“分布式光伏+地源热泵”等应用场景,探索电动汽车参与分布式光伏消纳,通过电网充电负荷聚合,引导电动汽车消纳分布式光伏发电。

九、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规划引领,加强对列入规划实施项目的跟踪服务,强化用地、环保、电网接入等要素保障,严格规范项目审批流程,不得强制要求产业配套、外资落地等不当市场干预行为。项目投资主体要切实承担起光伏和风电项目运行维护主体责任,明确专人,定期巡检,及时消除项目安全隐患,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各级供电公司要做好接入政策宣传告知和解释工作,及时解决并网运行管理中的问题。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已经建成的光伏项目、风电项目,各级发改部门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电网企业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开发企业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共同推动我市新能源健康可持续发展。各县区乡镇(街道、园区、开发区)负责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大对光伏项目的日常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项目,联合相关部门依法督促企业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合规性、安全性问题,包括手续不全、土地撂荒、无证施工、私自并网、资质证明材料造假、擅自增加发电容量、私自调整逆变器参数、涉网设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发电项目依托建筑物荷载能力明显不足等,可依法依规向用户和相关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复查整改完成后销号;拒不落实整改的,供电公司可采取暂停购电费、补贴发放等措施督促整改;对开发企业采用阴阳合同、伪造公文、“光伏贷”等欺骗手段建设光伏项目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间,国家、省有关政策发生调整的,从其规定。各县区(市各功能区)可结合实际细化配套措施。

(此页无正文)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宿迁市农业农村局

宿迁市水利局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宿迁市数据局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宿迁供电分公司

2024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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